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410號
TYDV,108,訴,2410,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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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10號
原   告 吳泰隆 

訴訟代理人 吳盛助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吳晏岑 
      張玉玲 

      邱黃梅珠
      邱秋香 

      邱沛瑩 


      洪美枝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邱秋敏(邱顯通之繼承人)


被   告 邱蕭甚 
      邱秋南 
      邱秋明 
      邱秋富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麗華 
被   告 邱秋祥 
      邱麗華 
      邱垂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月霞 
被   告 溫邱香 
      沈美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仙龍 

被   告 洪芳毅 
訴訟代理人 林淑貞 
被   告 莊育桂(呂進之繼承人)

      莊育和(呂進之繼承人)

      呂學哲( 呂進之繼承人)

      呂清松(呂進之繼承人)

      呂福龍(呂進之繼承人)

      呂學俊(呂進之繼承人)

      呂學信(呂進之繼承人)

      呂鳳妹(呂進之繼承人)

      呂惠蘭(呂進之繼承人)


      呂鳳蓮(呂進之繼承人)


      呂秋霞(呂進之繼承人)

      石寶連(呂進之繼承人)

      呂志強(呂進之繼承人)

      呂惠珠(呂進之繼承人)

      呂學斌(呂進之繼承人)

      李樹尾(呂進之繼承人)

      呂學智(呂進之繼承人)

      呂學旻(呂進之繼承人)

      邱月筑(呂進之繼承人)


      呂宏鈞(呂進之繼承人)


      呂易駿(呂進之繼承人)


      呂依蓉(呂進之繼承人)


      呂淑貞(呂進之繼承人)

      呂淑慎(呂進之繼承人)

      劉邱蓉蓉(呂進之繼承人)

      邱增美(呂進之繼承人)

      歐素琴(呂進之繼承人)

      鄭俊荻(呂進之繼承人)

      鄭三龍(呂進之繼承人)

      鄭禹穗(呂進之繼承人)

      鄭銘山(呂進之繼承人)

      鄭銘德(呂進之繼承人)


      鄭銘耀(呂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5 日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呂學斌(呂進之繼 承人,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10 年9 月10日死亡。原告應於收文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告呂學斌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暨住、 居所,並具狀補正被告呂學斌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聲明承 受訴訟,並查報該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㈡繼承人中如有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不 得省略),且依其追加人數提出「記載完全」之聲明承受訴 訟狀繕本。
㈢請為適當、明確之訴之聲明。
三、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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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