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35號
TYDV,107,建,35,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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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5號
原   告 漢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祺松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宗哲律師
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顯 
訴訟代理人 李璨宇律師
      余振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下午十四時五十分於本院第四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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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