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雨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雨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雨峰因公共危險、竊盜等案件,由 法院判決及定應執行刑後,共須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於 民國104 年5 月28日入監執行(含重核假釋前執行之刑期, 本件1 年5 月有期徒刑實際開始執行日為109 年12月31日) ,嗣受刑人於110 年10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 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查聲請意旨所述,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0月22日函、法務部矯正署花蓮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指揮書電子檔可證 ,而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 年5 月17日,假釋 後尚餘刑期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