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424號
TYDM,110,聲,3424,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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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AOCHAIYAPHOOM NIPON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執聲付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AOCHAIYAPHOOM NIPO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AOCHAIYAPHOOM NIPON(中文名:吳 昌宏)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4 月,於民 國103 年11月2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 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0 年10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0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 0017564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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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