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255號
TYDM,110,聲,3255,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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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玉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2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玉璇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附表一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玉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分屬不同數罪併罰範圍之 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 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 項 、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 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 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 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 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 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 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 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二裁判以 上之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 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 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 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 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則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 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



第46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陳玉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 處如附表一編號1 、2 、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之刑,且均 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等在卷可稽。另查:
(一)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 年 7 月25日,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在10 8 年7 月25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二)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9 年5 月 13日,如附表二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 9 年5 月13日之前,亦與上開規定無違。又如附表二編號 1 、2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2082號判決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如附表二編號3 至5 所示之罪, 則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797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6 月,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均當然失效, 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 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二 編號3 至5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 但書第1 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此部分聲請人係依 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 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本院 自得予以定應執行之刑。
(三)是以,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 行之刑,於法皆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同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之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 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 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 整體非難評價,就如附表一所示部分,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規定,及就如附表二所示部分,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 就如附表一所示部分,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之 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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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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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6 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12月11日 │108 年3 月1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8 年度│桃園地檢109 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16 號 │撤緩毒偵第44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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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109 年度審訴字第│ │
│ │ │517 號 │1691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 年6 月21日 │110 年1 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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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109 年度審訴字第│ │
│ │ │517 號 │1691號 │ │
│判 決├────┼────────┼────────┼────────┤
│ │判 決│108 年7 月25日 │110 年2 月23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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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聲請書附表編號1 │聲請書附表編號2 │ │
│ ├────────┼────────┼────────┤
│ │桃園地檢108 年度│桃園地檢110 年度│ │
│ │執字第12984 號、│執字第5780號 │ │
│ │109 年度執緝字第│ │ │
│ │467 號(已執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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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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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2 年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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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 年9 月17日凌│108 年9 月13日 │109 年1 月11日 │
│ │晨2 時15分許回溯│ │ │
│ │26小時內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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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8 年度│桃園地檢108 年度│桃園地檢109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5405號 │毒偵字第5405號 │偵字第11826 、14│
│ │ │ │239 、1606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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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109 年度訴字第 │
│ │ │2082號 │2082號 │797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 年4 月10日 │109 年4 月10日 │110 年1 月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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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審訴字第│109 年度訴字第 │
│ │ │2082號 │2082號 │797 號 │
│判 決├────┼────────┼────────┼────────┤
│ │判 決│109 年5 月13日 │109 年5 月13日 │110 年2 月9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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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聲請書附表編號3 │聲請書附表編號4 │聲請書附表編號5 │
│ ├────────┴────────┼────────┤
│ │編號1 、2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編號3 至5 經定應│
│ │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83│執行有期徒刑2 年│
│ │47號(已執畢) │6 月;執行案號:│
│ │ │桃園地檢110 年度│
│ │ │執字第32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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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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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轉讓一級毒品)│(轉讓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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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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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9 年2 月1 日 │109 年2 月9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9 年度│桃園地檢109 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1826 、14│偵字第11826 、14│ │
│ │239 、16068 號 │239 、16068 號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9 年度訴字第 │109 年度訴字第 │ │
│ │ │797 號 │797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10 年1 月5 日 │110 年1 月5 日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9 年度訴字第 │109 年度訴字第 │ │
│ │ │797 號 │797 號 │ │
│判 決├────┼────────┼────────┼────────┤
│ │判 決│110 年2 月9 日 │110 年2 月9 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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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聲請書附表編號6 │聲請書附表編號7 │ │
│ ├────────┴────────┼────────┤
│ │編號3 至5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 │
│ │月;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10 年度執字│ │
│ │第323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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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