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199號
TYDM,110,聲,3199,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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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 人 楊喻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
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楊喻傑因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 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 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 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歸案, 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 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100 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 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4 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如數繳納上開 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 108 年度訴字第3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併科罰 金3 萬元,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上 訴字第1515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仍經最高法院以10 9 年度台上字第582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乙節,有桃園地檢 署國庫存款收款書、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㈡ 又受刑人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桃園地檢署囑託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代為執行,受刑人經合法通知



後,竟未遵期於民國110 年8 月4 日下午2 時30分、110 年 8 月25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簽發拘票 ,亦拘提無著等情,固有新竹地檢署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 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然受刑人業於110 年10月14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 監獄,此有本院職權查閱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佐。準此,受刑 人雖在檢察官執行中曾因逃匿而遭通緝,但於本院裁定前, 已經緝獲歸案,是受刑人既已入監執行有期徒刑而喪失人身 自由,即已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 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 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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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