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附民字,110年度,144號
TYDM,110,桃簡附民,144,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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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汪昱璁
      王暖晴
被  告  黃金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 年度桃簡字第170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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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