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798號
TYDM,110,易,798,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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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7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維桄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偵字第12593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蕭維桄於民國110 年1 月 11日上午10時48分許,見告訴人吳廣山將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其桃園市○鎮區○○路0 號住處前,竟 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以紅色噴漆噴灑在前開自用小客 車後車牌及車尾處,致該自用小客車之美觀效用喪失,足以 生損害於吳廣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被告被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 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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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