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0年度,74號
TYDM,110,審交訴,74,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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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交訴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秀鳳


輔佐人 即
被 告之女 曾婉湞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
第4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秀鳳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
鄧秀鳳於民國109 年10月25日晚間6 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沿桃園市龍潭區龍新路三和段往新 埔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區○○路○○段○○○00號電 桿附近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 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客觀情狀,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超車,嗣其為閃避對向 來車而向右偏移,適李默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 機車,沿桃園市龍潭區龍新路三和段往同方向行駛在鄧秀鳳 所駕駛車輛之右側,因閃避不及而不慎與鄧秀鳳所駕駛車輛 發生碰撞,致人車倒地,李默德因而受有左側手部、左側手 肘及左側膝部挫擦傷、左側髖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駕車 不慎致李默德受傷部分,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至被告於涉過失傷害後,駕車逃逸,另被訴肇事遺棄 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 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默德撤回其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 錄、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參本院110 年度 審交訴字第74號卷,第45頁至第57頁),揆諸前開規定,此 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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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