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10年度,156號
TYDM,110,壢交簡附民,156,202110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56號
附民原告  許惟堯

附民被告  吳詩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壢交簡字第154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許惟堯對被告吳詩銘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