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73號
SCDV,110,訴,473,202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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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3號
原 告 林文琪
訴訟代理人 林芳薇
被 告 林源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稱於言詞辯論 期日後尋得本件重要證據,為求慎重,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1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 辯論期日,兩造若有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應於同年11月10 日前具狀陳報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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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