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吳蕙婷
吳蕙君
吳蕙玟
彭鈴珠
前列吳蕙婷、吳蕙君、吳蕙玟、彭鈴珠共同
代 理 人 林君鴻律師
前列吳蕙婷、吳蕙君、吳蕙玟、彭鈴珠共同
林育瑄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錦秀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肆萬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