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90號
SCDV,110,補,990,202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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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0號
原 告 胡瑞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霆暄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
具狀提出被告魏霆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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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