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温昇燁
訴訟代理人 温衣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進耀、許美、張鍵勝、許立鉦、許志萬、許永
安、彭瑞美、張志龍、張怡珍、張怡芬、張怡萍、張素貞、曾張
素娟、張素玲、張美女、張曉如、許益強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參拾參萬玖仟肆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
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