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28號
SCDV,110,補,928,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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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8號
原 告 羅兆洪


楊啟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俊能曾俊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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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