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045號
SCDV,110,補,1045,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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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盧瑜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勳水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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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