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字第39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 告 謝筑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債權讓與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返還消費借貸款。惟被告之住所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鎮○○ 里00鄰○○○村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 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移送於該管轄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