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10年度,486號
SCDV,110,竹小,486,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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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小字第486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賴允慶
被 告 王經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 傳公司)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服務並簽立契約 (下稱系爭電信服務契約),惟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及專案補 貼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0,263元未清償,迭經催討,被告 迄未置理。嗣遠傳公司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將對被告之上 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並以本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 與之通知。為此,爰依系爭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263元,及 自109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則以:系爭電信服務契約為伊所親簽,然伊係於109 年 12月間方收受原告所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且遠傳公司10 7年6月份繳款通知單距今時間久遠,原告之請求權已超過民 法第127 條第8 款規定之2 年而罹於時效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專案補貼款等款項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 知書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電信費(含專案補貼款 )繳款通知暨被告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被告就此未予爭執 ,堪信為真實。
㈡按商人供給商品之代價請求權,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 法第127 條第8 款定有明文。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 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審酌電信服務商品屬日 常頻繁之交易,且有促從速確定必要性,且現今社會無線通 信業務蓬勃發展,此類債權應有從速促其確定之必要性,應



認電信業所提供之「電信服務」亦為民法第127 條第8 款所 稱之「商品」,而有民法第127 條第8 款2年短期時效之適 用。又專案補貼款乃於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時,以須持續 使用門號一定期間(即綁約)之承諾,取得月租費之減免優 惠或專案手機之所有權,實質上亦屬電信公司販售商品之代 價,非屬違約金,自應與月租費、手機價金等同視之,仍屬 電信公司販售商品之代價,故仍有民法第127 條第8 款短期 時效之適用。
㈢又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 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8 條前段、第144 條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前述電信費債權29,784元及專案補貼款 債權10,479元,繳款期限均為107 年6 月23日,此有原告提 出之電信費繳款通知可稽(見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3670號 卷第13頁),而處於原債權人遠傳公司得向被告請求之狀態 ,是原告主張電信費債權及專案補貼款債權之請求權時效, 應自107 年6 月24日起算,至遲於109 年6 月24日均已罹於 時效,而原告提出之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所載時間為 110 年4 月12日(見同上卷第21頁),且原告於110 年6 月 3 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此有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所 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業均已罹於2 年之消滅時效,則 被告抗辯本件時效已過,應屬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0,263元,及自109 年12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 項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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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