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02號
SCDV,110,消債更,102,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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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潘彥廷


代 理 人 陳建源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 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 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 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 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9號)未能成 立,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 請人於110年9月8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 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租金繳納證明文件,並說 明現與何人同住?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原因為何 ?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 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 數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 ,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父親扶養費用數額、 分擔比例為何、及須由聲請人扶養父親之相關證明(如診斷 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並提出父親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得省略)、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及108、109年度綜 合所得稅清單。
八、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另說明為何有 德萌有限公司之團體保險資料。
九、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10年3至9月份之薪資單,內容 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終獎 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有兼職,亦請一併提出上開事證 。
十、請就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中,油資2,500元、停車費1,300元、 勞健保費、父親扶養費5,000元,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 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十一、請說明及提出下列事項:
㈠、請說明與最大債權銀行前置協商成立時點?還款方案為何 ?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提出協商之協議 書及還款相關證明文件,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 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㈡、請說明前置協商毀諾之原因,並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住 院證明、身心障礙證明、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 金額、協商或調解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   
十二、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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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