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周秀芬
徐春淇
徐張貴妹
徐瑞珍
徐瑞景
徐春照
徐瑞妃
徐瑞鴛
徐春財
相 對 人 黃種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徐春淇、徐張貴妹、徐瑞珍、徐瑞景、徐春照、徐瑞妃、徐瑞鴛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壹拾捌元;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徐春財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陸拾貳元;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周秀芬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肆仟零肆拾捌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 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 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 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 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 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第1 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45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97號判決確 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關於聲請人徐張 貴妹、徐春照、徐春淇、徐瑞珍、徐瑞景、徐瑞鴛、徐瑞妃 、徐春財、周秀芬上訴部分,由相對人黃種義負擔百分之九 十九,餘由聲請人徐張貴妹、徐春照、徐春淇、徐瑞珍、徐 瑞景、徐瑞鴛、徐瑞妃、徐春財、周秀芬負擔;關於相對人 黃種義上訴部分,由黃種義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
徐張貴妹、徐春照、徐春淇、徐瑞珍、徐瑞景、徐瑞鴛、徐 瑞妃連帶負擔千分之一、聲請人徐春財負擔千分之一、聲聲 請人周秀芬負擔千分之六,餘由相對人黃種義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計算書
審級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考 一 裁判費用 31,096元 1.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97號卷內資料所示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準備程序核定。 2.聲請人等共同預納。 一 地政複丈費 43,600元 聲請人徐春淇、徐張貴妹、徐瑞珍、徐瑞景、徐春照、徐瑞妃、徐瑞鴛之被繼承人徐祥木預納。 二 本訴裁判費 13,875元 1.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97號卷內資料所示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準備程序核定。 2.聲請人等共同預納 二、 訴訟標的估價鑑定費用 50,000元 聲請人周秀芬預納 二 地政複丈費 20,000元 聲請人周秀芬預納 二 本訴裁判費 34,021元 1.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97號卷內資料所示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準備程序核定。 2.相對人預納。 二 反訴裁判費 2,820元 1.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97號卷內資料所示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核定。 2.相對人預納。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 裁判費31,096元及訴訟必要費用43,600元。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 ⒈關於聲請人等上訴部分: ⑴上訴後聲請人等減縮部分即撤回關於求為確認聲請人周秀芬、徐春淇、徐張貴妹、徐瑞珍、徐瑞景、徐春照、徐瑞妃、徐瑞鴛、徐春財共有18、19地號土地及聲請人周秀芬所有15、17地號土地就黃種義所有系爭土地有通行權存在部分所繳納之裁判費1,650元(計算式:原上訴訴訟標的價額845,470元-撤回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105,318元=740,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應由聲請人等自行負擔。 ⑵合計:裁判費12,225元及訴訟必要費用70,000元。 ⒉關於相對人上訴部分: 34,021元,由相對人自行負擔。 (三)聲請人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 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九:155,352元(計算式:{31,096+12,225}×99%+43,600×99%+70,000×99%=155,352) (四)反訴訴訟費用:2,820元。 由聲請人徐張貴妹、徐春照、徐春淇、徐瑞珍、徐瑞景、徐瑞鴛、徐瑞妃連帶負擔千分之一:3元(計算式:2,820×0.1%=3)。 由聲請人徐春財負擔千分之一:3元(計算式:2,820×0.1%=3)。 由聲請人周秀芬負擔千分之六:17元(計算式:2,820×0.6%=17)。 (五)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徐張貴妹、徐春照、徐春淇、徐瑞珍、徐瑞景、徐瑞鴛、徐瑞妃76,518元(計算式:42,888÷9×7+43,164-3=76,518);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徐春財4,762元(計算式:42,888÷9-3=4,762);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周秀芬74,048元(計算式:42,888÷9+69,300-17=7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