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910號
SCDV,110,司繼,910,202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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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陳燕美

陳昱煒

陳美伶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英茂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資料佐證知悉被繼承人陳英茂死亡事實之時點,若認除上述書面資料外,有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則應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九時二十分攜帶證物或證人到庭以言詞說明。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 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陳英茂係於民國110年5月13日死亡,聲請人 等為被繼承人之子女,遲至110年9月15日始向本院提出本件 聲請,已逾被繼承人死亡後3 個月,有命補正之必要。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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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