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小上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利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良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台東簡易庭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
所為小額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東小字第一一五號)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
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所提之上訴狀並未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揆諸首
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林雅鋒
~B法 官 齊 潔
~B法 官 姜麗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俊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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