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温衫幀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證券本票二紙聲請公示催告,惟聲請人 未提出本票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 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 22日通知聲請人補正:㈠補正警局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須載 有發票人。㈡提供通知發票人本票遺失而需止付之證明文件 (例如存證信函影本)等事項。聲請人逾期迄未提出,依上 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