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718號
SCDV,110,司促,6718,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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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71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蘇庭榛即蘇育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本金叁拾萬伍仟陸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
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
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
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
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
,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
,特此敘明。(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
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8.5計算利
息。(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10月24日止,尚有新
臺幣315547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
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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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