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63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林沛鑫
債 務 人 林志杰即林合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5,109元,及其中新台幣17,8
40元,自民國95年12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0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每
月新台幣5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