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69號
SCDV,110,勞補,69,202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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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9號
原 告 曾詩雅
被 告 寶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安時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之
總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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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