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2821號
SCDV,110,促,2821,202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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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28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王語平

王正富

陳雪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零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語平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王
正富與陳雪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
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1,009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依據借據約定,借
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
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
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
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王語平自110年05月14日起即未
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61,0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另債務人王正富與陳雪貞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
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110年度促字第002821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1009元王正富王語平、陳雪貞自民國110年04月14日起自民國110年05月13日起年息百分之0.9001新臺幣61009元王正富王語平、陳雪貞自民國110年0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1009元王正富王語平、陳雪貞自民國110年0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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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