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曹福安死亡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按因非財產權關
係為聲請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繳納前開聲請費用,如逾期未補
繳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家 事法 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