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33號
SCDV,110,亡,33,202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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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曹福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曹福安(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失蹤前設籍:新竹縣○○市○○路0段0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家 事法 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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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