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23號
SCDV,107,訴,623,202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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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23號
原 告 陳宏銘

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
被 告 蔡國進
訴訟代理人 彭子睿
複代理人 劉國政
陳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〇七年十一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被告所涉損害賠償之事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以107年度調偵續字第6號案件偵查在案,並經該案檢察 官送請國立交通大學運輸與物流管理學系鑑定車禍肇事原因 ,因該鑑定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而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為由,於民國107年11月7日 裁定於該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惟該案件業 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調偵續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 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5719號駁回 再議確定,有該處分書2份在卷可稽。是本院107年11月7日 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不復存在,爰依職權將上開 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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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