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76號
SCDM,110,訴,76,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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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牧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9605號、第12780號、第13157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柯牧青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內包裝袋,驗餘淨重壹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收件人Mr. M Keones外包裝袋壹個,沒收。
事 實
一、柯牧青明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 品,不得非法運輸或持有,亦係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3項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項 第3款所列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私運進口,竟與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 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由柯牧青於民國109年8月3日前某時 ,以不詳代價,訂購安非他命毒品,並提供英文姓名「Mr. M Keones」為收件人,及「No. 75 Lane18 Alley 85 Fuqun St. Hsinchu 0300 Taiwan」之英文地址為收件地址,自荷 蘭以空運方式運出,由不知情之貨運公司運送而入境臺灣, 於109年8月3日運至臺北市金山南路郵件中心,經財政部關 務署臺北關領犬員帶領緝毒犬搜查時,因犬隻行為改變,察 覺有異,當場扣得上開郵件,並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 認該郵件內寄送之物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1.14公克 、驗餘淨重1.06公克、空包裝重0.42公克)。二、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調查官賴彥吉喬裝為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於109年8月14日14時27分許前往新竹市 ○○街00巷00弄00號投遞,經柯牧青領取後,即將之逮捕,查 悉上情,並扣得上開裝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郵件。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 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及第159 條之5 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人證,被告及辯護人於 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並未於本案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非非法取得之證據,又無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進行調 查、辯論,依前開規定,自得為證據。
二、次按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證據與物證,並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酌本件 卷內之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 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 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故前揭各該證據,亦均得採為證據 ,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承認有收受上開郵件,然矢口否認有何運輸毒品 之犯行,辯稱:扣案之毒品非我所訂購,「Mr. M Keones」 亦非我的英文名字,「No. 75 Lane18 Alley 85 Fuqun St. Hsinchu 0300 Taiwan」地址也有誤,收件時我未看清楚收 件人是誰即簽收等語。經查:
(一)本案郵件係由不詳成年人自荷蘭寄送來台,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獲後,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調查員賴彥吉於109年8月14日佯裝為郵政人員至上址投遞,被告簽收系爭郵件後即為警逮捕等情,有證人即佯裝郵政人員之調查員賴彥吉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可證(本院卷第200至206頁),並有扣案郵件可佐、復有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8月3日北機核移字第109010557號函及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郵包封面影本、扣押物照片、掛號郵件簽收清單、法務部調查局109年8月26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9320號鑑定書(見偵9605卷第3至10頁、第17至18頁、第18頁背面、第19頁、第31頁、第32至41頁、偵12780卷第16頁),且為被告所不否認(本院卷第49至58頁、第221至225頁),堪信為真實。(二)被告雖以前詞為辯,另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就被告收受 郵件之過程觀之,郵務員一再往寄件人拼錯名字且地址是 對的方向誘導被告,被告自然亦可能認為該郵件是要寄給 自己的,其主觀上應是認為一切等拆封後就會明瞭,故才 會簽收該郵件,自不能推測或擬制該郵件係被告與國外不 詳人士共謀運輸進入我國云云。經本院勘驗現場之蒐證錄 音內容(詳如附件,見本院卷第145至152頁勘驗筆錄), 證人賴彥吉投遞前於109年8月14日8時59分許撥打第一通 電話告知被告需親自簽收郵件,內容並未提及有何姓名書 寫錯誤之情事;再於同日11時19分許撥打第二通電話告知 該郵件為英文地址,且與實際地址不相符等情,然經被告 以「寄哪裡?」、「從哪裡來的?」等語詢問郵件來源,



證人賴彥吉表示郵件自荷蘭寄來,並將收件人之名以拼音 方式向被告確認,詢問「要給你看嗎?他是寫先生?」, 被告稱「好」,已表示願收取郵件之意,嗣證人賴彥吉多 次以「這是你的嗎?還是他拼錯?」、「喔所以應該是你 的吧?」、「「K對吧?應該是你的嘛?」等語向被告確 認,被告均未曾明確拒絕收件,反而以「對啊」、「嗯嗯 」等回應證人賴彥吉之詢問,甚且主動詢問收件時間「那 幾點?」,再由證人最後詢問「那應該是拚錯嘛?」,被 告即於此答稱「對。你說要幾點?」等語,在在均與一般 人聽聞非自己郵件即表明不願收受之反應迥異;嗣由證人 賴彥吉於同日14時27分許前往投遞時,亦再次詢問被告是 否拼錯,被告答稱「對啊。」、「對啊。地址沒錯。」, 經證人賴彥吉要求被告需確定再收,被告亦主動稱「不會 不會,應該是啦,因為地址是對的。」等語,核與本院依 職權訊問證人賴彥吉具結稱:因該郵包是國際郵包,承辦 人有跟我說要請被告確認該郵件是他的,再給他簽收,如 果不是他的,我們就不再做第二次投遞,所以我才會再三 跟被告確認上面的名字、地址是不是他的,如果不是他的 ,就不要簽收,我並未被交代一定要讓被告收下郵件;在 現場時有將郵件整個交給被告看,被告發現郵件有破損的 地方,並提出質疑,我跟他說我也不知道,因為我只是寄 送的人員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200至206頁),且有法務 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110年8月24日調竹緝字第11079521 600號函暨檢附電腦螢幕截圖及錄音檔內容說明表可參( 見本院卷第171至191頁)。綜上觀之,在證人賴彥吉投遞 過程中,並未曾要求被告必需收下郵件,除以拼字方式向 被告確認外,亦多次詢問收件人姓名是否拼錯等情,被告 辯稱未看清楚收件人云云,已屬無據。又證人賴彥吉於斯 時佯裝為郵務人員送達郵件,其知悉送達之郵件內有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為免誣陷,對於收件人與被告姓名不相 符合之情況下,自需審慎確認是否為被告之郵件,方能交 由被告收件,衡與常理無誤;被告已知收件人非其姓名之 情形下,已無誤認該郵件為其所有之可能,仍多次主動表 示欲收取郵件之意,足見被告已確認其為上開郵件之收件 人,該郵件為被告所訂購無誤。辯護人僅以證人賴彥吉多 次向被告表示「是否為拼錯」等語,即認被告係遭證人賴 彥吉誘導而收下郵件云云,顯與事理有違,自無理由。 (三)被告另辯稱:我並沒有荷蘭的朋友,也不會有人從荷蘭寄 東西給我,我以為是免費的手錶、筆或古龍水試用包等語 ,然被告於接獲第二通電話時即已知悉郵件來自荷蘭,業



如前述,若被告明知不會有人從荷蘭寄東西過來,又何需 與調查員約定收受郵件之時間;且觀之扣案之郵件封面, 除有「NEDERLAND」之郵戳可辨別來自荷蘭外,尚無其他 足資辨識寄件人、寄件地址、內容物之記載(見偵9605卷 第18頁背面),證人賴彥吉於109年8月14日14時27分許前 往投遞時,業將郵件交予被告確認,亦如前述,被告於接 獲郵件後即可得知該郵件非試用包,而有誤為收受之理。 再者,毒品乃不易取得且物稀價昂之物,審酌被告供稱其 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及吃過含安非他命藥物之經歷,也 有請外國朋友寄過大麻及自己從加州寄大麻回台之經歷( 見偵9605卷第12頁背面、第44頁),參以卷附法務部調查 局109年10月20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9310號鑑定書,於被 告住處扣得之煙草、容器、電子秤、夾鏈袋、吸食器、不 明蓋子,均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或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 成分反應等情(見偵12780卷第28頁),被告已有施用第 二級毒品大麻及甲基安非他命之經歷,是被告當無可能在 毫無預見之情形下,執意收取來自荷蘭,且收件地址有誤 、收件人非本人之郵件,自足認被告對於該郵件內含有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情,理應知之甚詳。
(四)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本案郵件之投遞情形,經函覆以:被告 居住之新竹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地址英文翻譯為「No 75, Alyl8, Ln85, Fuqun St, Xiangshan Dist,Hsinchu City300113, Taiwan (R.0.C.)」,本案郵件上之地址「 No. 75 Lane18 Alley 85 Fuqun St. Hsinchu 0300 Taiw an」雖不正確,但郵局投遞股皆投遞至上開地址由警 衛 代收等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110年4月14 日竹郵字第1109500502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9頁) ,再參以檢察官於偵查中命被告書寫地址,被告所載為「 Lane85, Alleyl8, No75, Fuqun St,Hsinchu County,Hsi nchu City, Taiwan 」,並陳稱:因為英文的翻譯有時巷 和弄會混用,其實二個都可以,郵件上的地址是我的地址 等語(見偵9605號卷第43頁背面、第46頁),顯見被告對 於英文地址中巷、弄書寫順序顛倒,郵件仍可送達一情, 已悉甚詳。再者,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運輸第二級毒 品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為成年人 士,具有相當社會經驗,自無不知之理,被告已知即使地 址有誤,該郵件仍可送達,則為避免在寄送安非他命過程 中遭受攔檢查緝,被告以虛構之「Mr. M Keones」為收件 人,自可隱藏真實身分,無非為規避查緝之作法,亦不足 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核屬臨訟卸責之詞,均無可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一)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 之第二級毒品,且係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規 定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項第3 款規定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運輸、持有,亦不得私運 進口。又運輸毒品罪之所謂「運輸」,係本於運輸意思而 搬運輸送而言,倘其有此意圖者,一有搬運輸送之行為, 犯罪即已成立,並非以運抵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至 於運輸之動機、目的是否意在為己或為他人,運輸之方法 為海運、空運、陸運或兼而有之,均非所問,縱係零星或 短途持送,除顯然無運輸之認識或意圖,得認為單純持有 外,亦應論以該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72號、94 年度台上字第28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 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 進口罪。被告與不詳成年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利用 不知情之荷蘭郵務業者,自荷蘭運輸、私運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入境臺灣,以遂行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 物品等犯行,為間接正犯。又被告以一運輸行為同時觸犯 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 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違反我國對於杜絕毒 品犯罪之禁令,明知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戕害身心,對人 體健康危害甚大,一經染毒,極易成癮,影響頗為深遠, 如任其氾濫、擴散,影響社會治安,危害非淺,為法所禁 止之毒品,竟仍將上開毒品運輸入境,所為誠有不該,被 告犯後否認犯行,毫無悔意,態度不佳,暨考量其犯罪之 目的、手段、本件查獲毒品之數量、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 、現以教授英文為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沒收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物經 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情, 有法務部調查局109年8月26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9320號 鑑定書(見偵12780號卷第16頁)在卷可稽,核屬違禁物



,依前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又上開毒品之最內層包裝袋 ,因盛裝接觸而為其成分所沾黏致難以析離,應依附合之 法律關係併同處分,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另包裝該毒品之收件人Mr. M Keones外包裝袋,係用於包 裹、掩飾及運輸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三)至其餘扣案物均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柯牧青明知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均不得非法 運輸或持有,亦係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公 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項第3款所列之管 制進出口物品,不得私運進口,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人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 聯絡,由柯牧青於109年7月14日前某時,以不詳代價,訂購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MDMA等毒品,並提供如附表(即 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3、5)之英文姓名「Mr. M Ku」、「M K uco」及「Ms. Hannah Lee」為收件人,及其如附表所示英 文寫法之住所地址為收件地址,再由該成年人利用不知情之 郵務人員,於109年7月14日前某日起至109年9月17日前之不 詳時間,接續自荷蘭英國德國(起訴書誤載附表編號5 之寄出國為荷蘭)等地,將附表所示之毒品,以國際航空郵 包之方式陸續寄送運輸、私運來臺。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 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5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 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 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於警詢與偵訊時之 供述、(以下為附表編號1部分)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 7月14日北機核移字第109101547號函、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筆錄、郵包封面影本、扣押物照片、法務部調查局109年8月 4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8450號鑑定書編號1、(以下為附表 編號2部分)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7月21日北機核移字 第1090101550號函、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郵包封面影 本、扣押物照片、法務部調查局109年8月4日調科壹字第109



23208450號鑑定書編號2、(以下為附表編號3部分)財政部 關務署臺北關109年7月21日北松郵移字第1090101127號函、 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郵包封面影本、扣押物照片、法 務部調查局109年8月4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8450號鑑定書編 號3、(以下為附表編號4部分)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9 月17日北松郵移字第1090101195號函、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筆錄、郵包封面影本、扣押物照片、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0 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923210830號鑑定書等資料為其論據。四、訊據被告柯牧青堅詞否認有私運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入臺之 犯行,辯稱:附表的郵件上不是我的名字,也不是我的地址 等語。經查:
(一)扣案夾藏本案毒品附表所示之郵件,分別係於從荷蘭、英 國、德國國際機場起飛而出口,於運輸抵臺後,分別於附 表所示時間遭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察覺有異,移由法 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查扣本 案郵件內之本案毒品,堪信為真實。
(二)然查,矧之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郵件,收件地址雖為被 告之住所,惟此外並無其他通聯譯文或證據足證被告與不 詳人士,有何運輸第二級毒品之合意,而將上開毒品自荷 蘭、英國德國運輸入境,且上開郵件亦均未經被告簽收 或確認,是否足以確認被告為收件人等情,則非無疑,實 難遽以上揭錯誤之收件人及收件地址,即認被告有共同運 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之犯意及犯行。是本案並無 證據證明被告有運輸附表所示毒品之犯行,惟公訴人認此 部分與被告有罪部分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爰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 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出口。
附件:本院勘驗錄音譯文
1、檔案名稱:200814_003.MP3 郵:喂,你好請問是柯先生嗎?(00:40) 柯:柯先生,對。(00:43)
郵:喂。你好我這邊是新竹郵局啦。(00:44) 柯:郵局?(00:47)
郵:嗯,我剛剛有到你們那個管理室,然後有一個信件要 你簽收,但我剛送過去,你電鈴按了沒人接。(00:48) 柯:沒人接?(01:01)
郵:對啊,因為他寫..你是75號嗎?85巷對不對?(01: 03)
柯:對對。(01:08)




郵:85巷..
柯:有那個..蛤?(01:11)
郵:85巷然後75號嗎?(01:13)
柯:對對。(01:17)
郵:啊他這個要你簽收。(01:18)
柯:蛤?
郵:要你親自簽收。我不能給警衛室啊。(01:22) 柯:你可以拿去給那個管理費的。(01:27) 郵:不行啊,他這個指名要你簽收啊。(01:30) 柯:好,那我..(01:34)
郵:那我跟你約時間好不好?(01:36)
柯:好。(01:40)
郵:我先去送別的地方,你大概什麼時候方便?(01:41 )
柯:現在啊,現在差不多要兩點耶。(01:46) 郵:要兩點是不是?(01:48)
柯:三點。(01:50)
郵:三點嗎?好,那因為我要去送別的地方,那我到時候 送完順便過來。(01:52)
柯:好好。(01:58)
郵:所以你三點會在家嗎?(01:59)
柯:蛤?
郵:你三點會在家嗎?(02:02)
柯:對,三點會在家。(02:03)
郵:好那我三點再送過去好不好?(02:05) 柯:好好。謝謝你謝謝你。(02:08)
2、檔案名稱:200814_006
郵:喂你好,請問柯先生嗎?(00:31)
柯:嗯。
郵:不好意思我是之前打給你的那個新竹郵局。(00:3 4)
柯:嗯嗯。
郵:我想就是因為我剛有打電話給你,你沒接到啊。 柯:我沒接到對不起。
郵:不好意思我想跟你確認一下啦,因為你的地址跟上面 的地址不大一樣耶。(00:48)
柯:什麼意思?
郵:就是因為你這個是..他都寫英文的啦,他應該是拚錯 吧?他是上面原本是寫那個..你那邊是那個富群街嗎?對 不對?(00:57)




柯:富群街,對。(01:10)
郵:對,然後他是寫18巷85弄75號,號是對的。(01:11 )
柯:蛤?
郵:號是對的,75號是對的,然後我在你們社區繞了很久 我根本找不到有85弄啊。但是..(01:21) 柯:應該是85巷。(01:29)
郵:對對對。
柯:85巷..(01:32)
郵:你們那邊應該只有85巷18弄75號嗎?對不對?(01: 33)
柯:對。
郵:那應該是85巷18弄75號才是對的,對不對?(01:39 )
柯:對。
郵:那他應該是拚錯了嘛,可能你朋友拚錯喔?(01:45 )
柯:ㄜ..
郵:就是那個..
柯:ㄟ..那是什麼東西啊?(01:51)
郵:我不知道是什麼東西,但是他..
柯:寄哪裡?(01:55)
郵:蛤?
柯:從哪裡來的?(01:58)
郵:他好像是荷蘭喔,他是國際的應該是荷蘭吧?(02: 01)
柯:喔,OK。(02:07)
郵:N..N..N開頭的應該是吧,不好意思英文不大好,然 後他收件人他是寫那個..MISS M KEONES。(02:07) (02:23旁邊一女聲:Mr.Mr.啦)
柯:KEONE啊?(02:24)
郵:對。
柯:嗯..(00:28聽不清)..我不知道耶。 郵:那..
柯:你要..你要..我..(02:39)   郵:要給你看嗎?他是寫先生。(02:41) 柯:嗯好。
郵:他是寫MISS M啦,是先生嘛對不對?(02:45) 柯:是。(02:50)
郵:應該沒有錯,然後後面就是那個什麼KEONES?



柯:是KUO吧?會不會寫錯?(02:59) 郵:這是你的嗎?還是他拚錯?因為它底下是拚錯,會不 會上面也拚錯?(03:01)
柯:對啊,所以..
郵:喔所以應該是你的吧?(03:11)
柯:嗯嗯。
郵:K對吧?應該是你的嘛?(03:15)
柯:嗯嗯。
郵:那應該是..
柯:那幾點?(03:20)
郵:那應該是拚錯嘛?
柯:對。你說要幾點?(03:25)
郵:你什麼時候方便?那這個你可以收嗎?因為他是指定 要親收啦。(03:27)
柯:嗯。(03:35)
郵:如果你要收我就幫你送過去。(03:35) 柯:好好。(03:38)
郵:你要收嗎?(03:39)
柯:現在幾點?(03:42)
郵:現在12點多,因為我在用餐,你什麼時候方便?因為 我剛打電話給你,你沒接,所以我想說不知道幾點。(03 :43)
柯:兩點還是兩點半?(03:51)
郵:你兩點才會到家嗎?
柯:對啊,我現在在台北。
郵:喔,你在台北喔?
柯:嗯。
郵:好,那.那..沒關係我那個信件路程排一下,那我就 是兩點到可以嗎?(04:00)
柯:ㄟ我..好好好。(04:07)
郵:我兩點到我再給你親收。(04:11)
柯:好。(04:13)
郵:那我就是兩點過去你那邊,大概前後啦沒關係。 柯:好好好。(04:21)
郵:大概你如果..我到你還沒到沒關係,我稍微等你一下 啦。
柯:好好好,謝謝。
郵:那再麻煩你好不好。
柯:謝謝。
郵:好那我們就約兩點喔?(04:30)




柯:好好。(04:32)
3、簽收錄音檔.MP3
   郵:請問是柯先生嗎?(02:59)
柯:對對對。(03:00)
郵:不好意思,我剛有按電鈴,你可以幫我確認一下嗎? (03:02)
柯:對啊,可是那個名字是錯的。(03:10) 郵:他是拚錯嗎?(03:13)
柯:對啊。(03:14)
郵:是拚錯嗎?那地址沒錯嗎?(03:16) 柯:對啊。地址沒錯。(03:18)
郵:要確定你再收,因為..不然上次我就是一樣,也是國 外的啦,我給人家簽,他說是他的,我還問說是不是,他 說是,結果我還被人家投訴,結果不是他的,但是他以為 是他的,結果他簽了。(03:20)
柯:我的啊?(03:40)
郵:不是你啦我說別人。(03:42)
柯:喔。
郵:所以我才跟你說你要幫我確認是你的,因為我怕我到 時候又被投訴,我回去會被主管罵。(03:43) 柯:不會不會,應該是啦,因為地址是對的。(03:48) 郵:對嗎?(03:51)
柯:嗯。(03:52)
郵:那他這可能是拚錯而已?(03:53)
柯:對對對。(03:54)
郵:好那你幫我簽個名好不好?我拿單子給你,我那個門 牌幫你改一下。你要幫我簽個名。因為它上面地址是不對 的啦。(03:55)
柯:他沒有...(04:09)
郵:沒有。(04:12)
柯:回郵地址?這有被開過耶。(04:12) 郵:沒有吧?(04:16)
柯:沒有啊?
郵:我不知道我只負責送而已,不好意思,我幫你寫一下 那個,因為它上面跟那個是不一樣的。18弄75號..那你幫 我簽個名,沒錯吼?跟那個信上面的一樣,不然到時候我 回去又..你們這邊好難找。(04:18)
柯:好,謝謝。(04:49)
郵:這樣可以了謝謝你喔。(04:50)
附表:




編號 查獲日期 收件人 收件地址 寄出國 毒品名稱 重量 備註 1 109年7月14日 Mr.M Ku No. 75 Lane 18 Alley 85 Fuqun St.Hsinchu 0300 Taiwan」(中譯為:臺灣新竹市○○街00巷00弄00號) 荷蘭 安非他命 淨重1.14公克,驗餘淨重1.13公克,空包裝重0.42公克 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109年7月21日 Mr.M Ku Alley 85,Lane 18,No. 75 Fuqun St. 0300 Hsinchu City Taiwan」(中譯應為:臺灣新竹市○○街00巷00弄00號) 英國 MDMA 淨重1.02公克,驗餘淨重0.96公克,空包裝重0.53公克 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109年7月21日 Ms.Hannah Lee No. 75 Lane 18 Alley 85 Fuqun St. Hsinchu 0300 Taiwan」(中譯應為:臺灣新竹市○○街00巷00弄00號) 荷蘭 甲基安非他命 淨重2.01公克,驗餘淨重1.95公克、空包裝重0.39公克 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109年9月17日(起訴書誤載為8月13日) M Kuco Alley 85,Lane 18,No 75 Fuqun Street Hsinchu City 0300 Taiwan」(中譯應為:臺灣新竹市○○街00巷00弄00號) 德國(起訴書誤載為荷蘭) 甲基安非他命 淨重1.00公克 、驗餘淨重0.99公克、空包裝重0.58克 起訴書附表編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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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