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74號
SCDM,110,訴,274,2021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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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ITIN PURWATI(印尼籍)


住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收容替代處分之限制住居地
指定辯護人 張淑美律師(義務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自民國一一○年十月七日起繼續限制出境、出海至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三○日止。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必 要時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 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 計不得逾5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 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經諭知無罪者,視為撤 銷限制出境、出海。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 續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亦有明文。二、經查:
 ㈠被告甲○ ○○○○ 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月26日以竹檢永道110偵435字第11 09003386號函命限制出境、出海,嗣本案經檢察官偵結,以 被告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媒介性交罪嫌提起公訴, 本院於110年4月26日訊問被告後,認其仍有限制出境、出海 之必要,予以通知主管機關續予限制出境、出海。本院於11 0年9月9日上開第1次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屆滿前給予被 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後,認被告涉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嫌疑重 大,為印尼籍逃逸移住勞工身分,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 逃亡之虞,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於110年9月14日 裁定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在案。
 ㈡茲因被告所涉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媒介性交罪嫌,經本 院於110年10日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274號判決諭知無罪,依 前開規定即視為撤銷限制被告出境、出海處分,惟本案尚未 確定,檢察官仍得上訴,考量被告為印尼籍逃逸移工,仍有 出境逃避本案後續程序之高度可能性,顯有相當理由足認其 有逃亡之虞,為確保後續可能之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權 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



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繼續限制被告出境、 出海之必要,另考量上訴所需作業時間,爰自110年10月7日 起限制被告出境、出海至110年11月30日止。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 第2項後段、第93條之4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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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