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98號
SCDM,110,聲,1398,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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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仁彬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仁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仁彬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毀棄損壞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1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23日 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09年度速偵字第1720號 新竹地檢 109年度偵緝字第852號等 新竹地檢 109年度偵緝字第85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561號 110年度易字第56號 110年度易字第56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18日 110年7月22日 110年7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561號 109年度易字第56號 110年度易字第5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7日 110年7月22日 110年7月22日 備      註 應執行拘役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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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