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彭依正
被 告 巫展瑋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0年度執聲沒則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依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彭依正因被告巫展瑋犯妨害秩序 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 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刑字第00000000號)。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 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被告巫展瑋因犯妨害秩序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彭依正繳納保 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原訴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10年5月11日 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合法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 於「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之住所通知到案執行,在 其住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而將該執行傳票合法寄存於管轄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 局橫村派出所,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所執行拘提,亦拘 提未果;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時到 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 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命具保人
帶同被告到庭函文、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追保函送達證書、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執字2198號拘票暨拘提報 告書、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在監在押紀錄表、被 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被 告現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 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