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296號
SCDM,110,聲,1296,202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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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士樺


被 告 劉邦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典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士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士樺因被告劉邦成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 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 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 刑保字,應予更正),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 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劉邦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陳士 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經本院以109年度 訴字第679號刑事判決確定,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未見 被告到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 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等情, 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7月20日寄存送達執行傳票 之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8月25日函文、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執字2379號拘票、執行拘提報 告書暨照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7月15日函文、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7月16日送達追保函之送達證書、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刑



字第00000000號)、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79號刑事判決、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另被告及具保 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出 入監簡列表各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本件聲請書雖漏載聲請沒入實收利息部分,然依前揭刑 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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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