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澤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澤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澤牷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該案號之刑事簡易判決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聲請人就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執行之刑,本院認聲 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 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 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