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0年度,710號
SCDM,110,竹簡,710,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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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簡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靜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6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靜怡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老子有錢-老子金牛包遊戲光碟貳片,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謝靜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3月4日17時26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城北 門市內,以徒手將店內貨架上之「老子有錢-老子金牛包遊 戲光碟」2片(價值共新臺幣98元)放入自己隨身包包內之 方式,竊取上開遊戲光碟得手而離去。嗣店員吳淑玉點貨時 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謝靜怡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吳淑玉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交易明細。  三、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四、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遭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素行非善 ,猶不思正途獲取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法益而恣意侵害他人 財產權,法治觀念薄弱,實可非難,惟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且兼衡所竊得財物價值甚微,暨其個人戶籍 資料記載二、三專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未扣案之「老子有錢-老子金牛包遊戲光碟」2片為被告本案 犯罪所得,且於犯罪既遂時經被告取得事實上支配權,而為 屬於被告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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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