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字,110年度,494號
SCDM,110,竹交簡,494,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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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交簡字第4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財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
第242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本案(110 年度
交易字第308號)適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
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財裕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所示證據部分,應補充「證號 查詢汽車駕駛人結果1紙」外,餘均引用附件所示內容。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 ;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 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第1 項關於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 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規定,係就 刑法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因特殊行為要 件予以加重處罰,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 之性質。查被告於行為時並未合法考領汽車駕駛執照一情, 業據其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卷第5頁、偵緝卷 第17頁),並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結果為憑(見偵卷第37 頁),足認被告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從而, 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 法第284 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又被告無駕 駛執照駕車,因而致告訴人蔡雅淳受傷,依法應負過失傷害 刑事責任,並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 ㈡被告於肇事後,向到場處理警員表明為肇事者而自願接受裁 判一情,有新竹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第三組道路交通事故肇 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紙為憑(見偵卷第26頁),爰依刑法 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行為時貿然無照駕車上 路,又未遵守交通安全規則,致告訴人受有左大腿挫傷併血 腫等傷害。本院定民國110年8月23日調解期日,被告受合法 通知,無故不到庭(見交易卷第17、21、25頁),難認被告



犯後有何積極彌補告訴人損害之作為,迄今未能獲得告訴人 之諒解,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檢察官 認定告訴人亦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兼衡被告於警詢時陳稱 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蔬菜配送員,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宇到庭執行職務 。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附 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緝字第242號起訴書】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242號
  被  告 黃財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財裕於民國109年5月19日9時34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新竹市香山區經國路3段78巷由南 往北方向行駛,途經該巷與牛埔路卜字型無號誌交岔路口, 本應注意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且轉彎車應禮讓 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 意而貿然左轉,適有蔡雅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沿牛埔路往經國路三段方向行駛,亦疏未注意車前 狀況,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蔡雅淳受有左大腿挫傷併血腫 之傷害。
二、案經蔡雅淳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財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於上開時、地無照駕車左轉牛埔路時,與告訴人蔡雅淳發生碰撞,而有過失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蔡雅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佐證被告過失傷害之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31張。 證明本案事故發生經過及被告就本案事故具有過失之事實。 4 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傷害之事實。 5 新竹巿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份。 證明被告無照駕駛之事實。 二、核被告黃財裕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無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肇事後表明肇事者 身分而自首,有新竹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 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均請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沈郁智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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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