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635號
SCDM,110,易,635,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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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6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4896
、489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
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HELLO KITTY 紅色小背包壹個、米奇黑色大背包壹個、黑色熊本熊黑色手提袋壹個、黃色角落生物保溫手提袋壹個及KAKAO FRIEND萊恩毯子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足球外型之工具箱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 年1 月18日5  時許,在位於新竹市○區○○街000 號處之娃娃機店內,趁  無人注意之際,徒手伸入娃娃機內竊取甲○○所有放置在娃  娃機機臺內之HELLO KITTY 紅色小背包1 個、米奇黑色大背  包1 個、黑色熊本熊黑色手提袋1 個、黃色角落生物保溫手  提袋1 個及KAKAO FRIEND萊恩毯子1 個等物【總價值共計新  臺幣(下同)3740元】,得手後搭乘不知情之楊詔鈞(所涉  竊盜案件部分另案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嗣因甲○○發覺遭竊,調閱監視  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二、丙○另行起意,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 年1  月18日6 時許,在位於新竹市○區○○路00號處之娃娃機店  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乙○○所有放置在娃娃機機  臺上之足球外型之工具箱1 個(價值新臺幣2、300元),得手  後搭乘不知情之楊詔鈞所駕駛前揭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離去。嗣因乙○○發覺遭竊,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  處理,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甲○○及乙○○均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非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  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  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易字第63  5 號卷第43、44、52、53頁),並經告訴人甲○○及乙○○  於警詢時分別指訴明確(見偵字第4896號卷第6至9頁、偵字  第4897號卷第7、8頁),且為證人楊詔鈞於警詢及偵訊時、  證人王擎天於警詢時分別證述在卷(見偵字第4896號卷第4  、5 、10、11、79頁),此外,復有警員吳宥潤於110 年4  月5 日所出具之偵查報告1 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  、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出租單暨定型化契約書1 份、監視器  畫面翻拍照片6 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2 月20  日刑紋字第1100011826號鑑定書1 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  局現場勘察紀錄表1 份及現場照片、採證照片暨監視器畫面  翻拍照片共22幀等在卷足稽(見偵字第4896號卷第3 、12至  14、18至21、25至32頁、偵字第4897號卷第10頁),足認被  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所為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核被告丙○就如事實欄第一段及第二段部分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 次竊盜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素行  、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卻竊盜他人所有財  物,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權,是被告所為實值非難,被告之犯  罪動機、情節、手段、目的、造成損害情形、犯後坦承不諱  ,復衡酌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有父母及1 名未成年  女兒之家人、已離婚、入監前從事土方之工作,日薪2000元  ,月收入3、4萬元之家庭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  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末按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同條第3 項  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查被告為如事實欄第一段所示犯行時  竊得之HELLO KITTY 紅色小背包1 個、米奇黑色大背包1 個  、黑色熊本熊黑色手提袋1 個、黃色角落生物保溫手提袋1  個及KAKAO FRIEND萊恩毯子1 個等物、為如事實欄第二段所



  示犯行時竊得之足球外型之工具箱1 個,各係被告為各該犯  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之規定應予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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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