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477號
SCDM,110,易,477,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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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易字第4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澔澐



被 告 黃志元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
10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
10月21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江宜穎
書記官 蕭妙如
通 譯 黃雅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鍾澔澐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壹萬元。
  黃志元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壹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鍾澔澐與黃志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毀損 他人物品之單一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11月15日10時22分 許起至12時24分許止,在新竹縣○○市○○路000號卡爪天地夾 娃娃機店,先由鍾澔澐投幣操作顏嘉俊所承租管領之編號5 號選物販賣機,使該選物販賣機臺內之擋板卡住中獎洞,再 利用感應器未感應商品通過不會取消保證夾取商品模式之機 械設計,持續投幣操作該選物販賣機至呈現保證夾取商品模 式後,黃志元亦搭乘不知情之許書萍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到場,其等復共同操作該選物販賣機使機臺



內之商品堆疊在前開擋板上及中獎洞周遭,再共同持客觀上 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 器使用之老虎鉗2支(未扣案),破壞前開顏嘉俊所有、卡 住中獎洞之擋板,致該擋板喪失其效用,足生損害於顏嘉俊 ,復持雨傘1支(未扣案)自取物口伸入該選物販賣機,將 機臺內中獎洞周圍之商品勾入取物口後取出,隨後再度投幣 操作擋板已遭破壞、不提供消費之選物販賣機將機臺內之商 品推入取物口,而以上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54條。四、附記事項: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 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 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項前段、第4項及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被告鍾澔澐、黃志元共同為本案上開犯行時,固係 使用老虎鉗2支破壞選物販賣機臺內檔板,並持雨傘1支將機 臺內之商品勾取出,是該老虎鉗2支、雨傘1支均屬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惟該等物品既未扣案,復考量該等工具取得容易 ,縱宣告沒收亦不能阻絕被告等另行取得類似工具而遏止犯 罪,是公訴人認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沒收及追徵程序 徒增執行上之勞費不符比例,公訴人乃與被告鍾澔澐、黃志 元就此部分達成不予聲請沒收之協商合意,是本院就此當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再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鍾澔澐、黃志元共同為本案上開犯行,固共同竊得未扣 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此部分當為其等犯罪所得,惟其等業 與告訴人顏嘉俊成立調解,並賠訖和解金新臺幣6萬6千元, 此有本院110年9月27日110年度刑移調字第98號調解筆錄、 本院刑事紀錄科110年10月7日公務電話記錄表各1份附卷憑 參(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4頁、第45頁),是被告鍾澔澐、 黃志元之賠償金額實已逾其等犯罪所得,等同其等業將犯罪 所得全數已歸還予被害人,公訴人亦因此與被告鍾澔澐、黃



志元達成不予宣告沒收之協商合意,是本院同毋庸就此再宣 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正祥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蕭妙如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商品價值(新臺幣) 1 海賊王DXF娜美公仔 1,980元 2 海賊王20周年劇場魯夫公仔 1,980元 3 海賊王DXF基德公仔 1,980元 4 海賊王20周年劇場版沙鱷公仔 1,980元 5 海賊王和之國布魯克公仔 1,980元 6 海賊王標準盒公仔 1,980元 7 海賊王和之國景右衛門公仔 1,980元 8 鬼滅之刃標準盒公仔 1,980元 9 海賊王標準盒公仔 1,980元 10 海賊王和之國騙人布公仔 1,980元 11 海賊王小時候艾斯公仔 1,980元 12 海賊王黑盒西爾爾克醫生公仔 1,980元 13 海賊王DXF紅髮傑克公仔 1,980元 14 海賊王DXF Z 艾茵公仔 1,980元 15 海賊王標準盒公仔 1,980元 16 海賊王頂上對決鷹眼公仔 1,980元 17 海賊王和之國香吉士公仔 1,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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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