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55號
SCDM,110,單聲沒,55,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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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恭淼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83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壹佰捌拾捌元,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 依第41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 物清除、處理罪嫌,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 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12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 於民國108年5月6日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惟扣案之 贓款新臺幣(下同)42萬5,188元,係被告為本件犯行之犯 罪所得(新竹地檢署107年度保字第405號),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 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一)本案被告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清理廢棄物 之犯行,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1281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新竹地檢署106年度偵字 第11281號偵查卷《下稱106偵11281卷》第192頁、本院卷第 10至11頁)。
(二)扣案之42萬5,188元(新竹地檢署保管字號:107年保字第 405號)為被告犯本案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清理 廢棄物罪之犯罪所得,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此據被告 於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新竹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 稽(見106偵11281卷第180頁、第191頁、本院卷第7頁)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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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