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文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
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文良應注意行人穿越道路時,在設有 行人穿越道路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不得在劃有分 向限制線之車道(即雙黃線)穿越道路,且當時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上午7時57分許,在新竹縣 ○○鄉○○路00號前,貿然由西往東方向,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 橫越文化路,適有許兆霖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沿文化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處,見狀為閃避因而 緊急煞車並自摔倒地,致許兆霖受有左胸挫傷、左肩擦傷及 挫傷、左手擦傷及挫傷、右膝擦傷及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 葉文良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 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許兆霖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聲 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偵查後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