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368號
SCDM,110,交易,368,202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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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宇廷



選任辯護人 李路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
5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宇廷於民國109年7月17日12時34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沿新竹市民生路由東往西 方向行駛,行近新竹市民生路17巷口時,本應需減速並注意 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缺陷、 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有告訴人黃寶吉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行經無號誌路口,未顯示方向燈即 沿新竹市民生路10巷右轉民生路旋逕行切入內側車道斜穿分 向限制線欲左轉往民生路17巷,而未充分注意來往車輛,迨 被告行近上開路口,亦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兩機車發生碰撞 ,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左側硬腦膜上出 血、左側第2、3、4、5、6、7、8根肋骨骨折合併血胸、頭 皮撕裂傷及血腫、左腳踝深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暨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10年9月24日具狀撤回本案 告訴並由本院收受,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10年度交 附民移調字第113號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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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