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9年度,16號
SCDM,109,原訴,16,20211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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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英誌


選任辯護人 范振中律師
被 告 李明憲




陳建甫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呂理銘律師
楊晴文律師
被 告 李志峯


羅進義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鍾亞達律師(法扶律師)
蕭盛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志宏


陳婉儒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俊華律師
被 告 陳嘉慶


選任辯護人 劉帥雷律師
被 告 吳麗玉


簡清奇


杜亭漢



楊竣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蔡旻諺


選任辯護人 趙立偉律師
被 告 劉明朗


選任辯護人 林重宏律師
被 告 晉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賴宏榮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連元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1326、13405號、109年度偵字第163、1721、2534、
2654、330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
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賴宏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 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
二、劉明朗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 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三、蔡旻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 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四、晉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廢 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 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緩刑伍年,並應就新北市○○區○○段○○ ○○○段○○○○○地號及八里區長坑段四六三地號、桃園市○○區○○ 段○○○○○○○地號上所堆置之廢棄物,清除完竣,並應於清除 完畢後,取得新北市、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複查完畢,以 確認廢棄物之完全清除。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6至7所示 之物均沒收。
五、楊竣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 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伍佰萬元沒收。
六、陳婉儒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 棄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 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萬捌仟元沒收。
七、陳嘉慶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 棄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 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八、簡清奇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 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玖萬元沒收。
九、杜亭漢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 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玖萬元沒收。
十、吳麗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 棄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 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萬貳仟元沒收。




十一、江英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 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共同犯廢棄物清 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玖月。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 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 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柒拾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二、李志峯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 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十三、羅進義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 清理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十四、李明憲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 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共同犯廢棄物清 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柒月。又共同犯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 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 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肆月。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 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2至1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五、陳建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 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共同犯廢棄物清 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 貳萬元,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十六、李志宏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 清理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共同犯廢 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 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 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號8至1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晉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一公司)、益安洲有限公司 (下稱益安洲公司)違法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C-0301 廢液之部分:
 1.晉ㄧ公司址設臺北市○○○路00號11樓,益安洲公司址設桃園市 ○○區○○街00巷0號5樓。晉一公司以製造及販賣合成樹脂、塑 膠用滑劑及電子化學品等為營業項目,其環氧樹脂製程中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液代碼C-0301(閃火點小於60℃,成 分含有二甲基乙醯胺)。賴宏榮為晉ㄧ公司董事長,綜理公 司各業務,包括晉ㄧ公司桃園市○○鄉○○路000巷00號工廠(下 稱新屋廠)之管領,劉明朗於105年7月間起擔任新屋廠廠長 ,負責晉ㄧ公司新屋廠之廠區工安、總務維修業務、廠務管 理及廢棄物清理等業務,蔡旻諺自107年10月起擔任新屋廠 環安設備課副課長,負責新屋廠就廢棄物清理提出需求、磋 商廢棄物清除處理契約、上開契約之執行、開立暨申報廢棄 物三聯單及每月廢棄物數據之申報等事項。楊竣安則係益安 洲公司之負責人,從事化學製品買賣,未領有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
 2.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部分:
賴宏榮劉明朗蔡旻諺楊竣安均明知廢棄物之清除、處 理須依照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方為適法,亦明知晉一 公司於環氧樹脂製程中會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C-0301廢液, 為節省公司清運成本、牟取利益及逸脫環保主管機關管制監 控廢棄物清除、處理之機制,竟共同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之犯意聯絡,由蔡旻諺於108年1月間與楊竣安商議,佯以晉 一公司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14元至30元不等價格向益安



洲公司買受化學溶劑原料之買賣契約名義,掩飾晉一公司支 付每公斤14元至16.5元廢棄物清理費,由楊竣安非法清除、 處理晉一公司製程產出C-0301廢液之情,並經賴宏榮劉明 朗同意以上開買賣方式包裝晉一公司非法委託益安洲公司違 法清除、處理C-0301廢液之行為,嗣於108年2月至同年12月 間,晉ㄧ公司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C-0301廢液予益安洲公司 ,楊竣安則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向晉一公司請款後,復委託江 英誌等人非法清除、處理C-0301廢液(此部分詳下述),賴 宏榮、劉明朗蔡旻諺楊竣安等人以此方式清除如附表一 所示總共達104萬4,030公斤之C-0301廢液,晉一公司則可減 免清運費用,犯罪所得達1,016萬9,080元【計算式:晉一公 司透過益安洲公司非法處理之C-0301廢液,於案發後合法委 託華鈞公司、水美公司、台清公司清除、處理,依濃度差異 ,每公斤費用為22元至30元之間,以平均價26元計算,原應 支出2,714萬4,780元,而晉一公司支付予益安洲公司之處理 費用為1,697萬5,700元,兩者相差節省下之清運費用1,016 萬9,080元,即為晉一公司之犯罪所得】。楊竣安之犯罪所 得,於扣除交予江英誌等人之費用後,約達500萬元。 3.申報不實部分:
蔡旻諺劉明朗職司廢棄物出廠之網路聯單申報及每月依公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各 項廢棄物紀錄,負有廢棄物三聯單申報及每月廢棄物申報等 義務,賴宏榮劉明朗蔡旻諺均明知晉一公司於108年2月 至同年12月間有產出如附表一所示之C-0301廢液共計104萬4 ,030公斤,該廢液係交由益安洲公司清除、處理,應據實申 報上開廢棄物之產出,竟共同基於不實申報之犯意聯絡,於 108年2月至同年12月間,以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在 晉一公司內連結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 資訊系統申報晉一公司每月廢棄物管理資訊時,就「C-0301 廢液產出」部分,僅申報於108年8月15日委託金鼎浩股份有 限公司清除、處理4,790公斤之C-0301廢液,故意隱匿上開1 04萬4,030公斤C-0301廢液之產出,而為不實申報。僅申報 「貯存」欄位,故意隱匿「產出」欄位之數值;就「環氧樹 脂製程廢棄物C-0301廢液」欄位故意隱匿「最大月產量」、 「平均月產生量」及「產出」欄位之數值,僅就「貯存」欄 位申報「0」,不實申報自108年2月至108年12月之每月廢棄 物紀錄。
4.背信部分:
蔡旻諺係為晉一公司處理前揭事務之人,不得在執行業務時 收受佣金或回扣,於108年2月至同年12月間,為獲取額外佣



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與楊竣安在 磋商晉一公司廢棄物清除處理契約時,利用益安洲公司向晉 一公司請款之機會,額外向楊竣安收取每公斤0.5元至1元不 等之佣金,於晉一公司撥款後,由楊竣安以現金交付佣金予 蔡旻諺蔡旻諺以此方式違背其為晉一公司爭取最佳簽約價 格及委託合法業者清除處理廢棄物之任務,楊竣安於如附表 一所示時間向晉一化公司請款後,共計交付不法利益60萬元 予蔡旻諺,致生損害於晉一公司。
5.開立不實憑證而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
賴宏榮劉明朗蔡旻諺楊竣安均明知晉一公司佯以化學 溶劑買賣之名義,實則將製程產出之C-0301廢液付費交予益 安洲公司清除、處理,並無化學溶劑買賣之實情,竟仍共同 基於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益 安洲公司請款日期,由楊竣安開立品項及金額不實之出售化 學溶劑發票共計10張予晉一公司收執,再分別由不知情之晉 一公司會計人員、益安洲公司會計人員製作不實會計憑證, 致生損害於晉一公司、益安洲公司及其會計文書之正確性。 ㈡陳婉儒違法清除、處理D-1504廢液底泥部分: 1.陳婉儒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前受雇於址設桃 園市○○區○○路000○0號光炫環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甲級合 法清除處理機構,下稱光炫公司),負責協助光炫公司所營 運之廢棄物處理業務,陳婉儒於101年離職後,仍獨立從事 仲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純聚股份有限公司製程會產生之 非有害廢溶劑事業廢棄物D-1504廢液,故委託全勝鴻實業有 限公司清理(合法清除處理業者,下稱全勝鴻公司),其中D- 1504廢液全勝鴻公司於108年8月間透過陳婉儒引薦委託光炫 公司處理,光炫公司則由副總經理劉育延陳婉儒接洽。 2.劉育延陳婉儒雙方談妥由全勝鴻公司以貝克桶裝載D-1504 廢液載運至光炫公司清除、處理,嗣於108年11月14日劉育 延發現全勝鴻公司載運至光炫公司之4桶貝克桶留有D-1504 廢液底泥無法處理,遂請陳婉儒協助,陳婉儒為期保有仲介 業務而為不知情之全勝鴻公司協助清運,明知廢棄物之清除 、處理須依照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方為適法,詎基於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於108年11月19日,在桃園市○○ 區○○路000○0號,以3萬元之價格委託江英誌等人非法清除、 處理含有D-1504廢液底泥之貝克桶4桶(此部分江英誌等人 之犯罪事實詳下述),陳婉儒之犯罪所得則為其省卻下之清 理費用4萬8,000元。
 ㈢呈翊行陳嘉慶違法清除、處理廢油泥部分: 1.陳嘉慶為址設新北市○○區鄉○路0段00號8樓之6呈翊行之負責



人,呈翊行以回收清運廢潤滑油為業,陳嘉慶於桃園市○○區 ○○路0段000巷000號工廠處,將回收而來之廢潤滑油放置於 槽體設備,將廢潤滑油中之作油與固狀物(油泥)作固液分離 ,於作業過程中會產生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油泥。 2.陳嘉慶明知廢棄物之清除、處理須依照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文件方為適法,詎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於108 年7月間,在上址桃園觀音工廠處,以6萬元之價格委託江英 誌等人非法清除、處理50加侖鐵桶裝之廢油泥共計64桶(此 部分江英誌等人之犯罪事實詳下述)。陳嘉慶之犯罪所得則 為其省卻下之清理費用4萬5,000元。
 ㈣簡清奇杜亭漢違法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酸液部分: 1.簡清奇杜亭漢之岳父,2人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文件。
 2.杜亭漢於108年8月間,自真實姓名年不詳綽號「小陳」之成 年友人處收受成分含鹽酸、氫氟酸等混合酸液(PH值小於2, 下稱混合酸液)之有害事業廢棄物7桶(每桶容量為20公升), 簡清奇杜亭漢明知廢棄物之清除、處理須依照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方為適法,詎共同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 犯意聯絡,先將上開7桶混合酸液堆放在桃園市○○區○○路0段 000巷000號處,嗣於108年8月底間,共同以5萬元之價格委 託江英誌等人非法清除、處理上開7桶混合酸液(此部分江 英誌等人之犯罪事實詳下述)。簡清奇杜亭漢則共同獲有 犯罪所得18萬元。
 ㈤吳麗玉違法清除、處理營建混合廢棄物部分: 1.吳麗玉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為桃園市○鎮區○ ○○路00巷00號鈺生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以承攬建物拆除為 業務。
 2.吳麗玉於108年11月間向峰泰置地有限公司承攬桃園市○○區○ ○路000號建物拆除暨清運工作,於拆除作業過程中,會產生 廢木材、塑膠地墊及發泡棉椅墊等營建混合廢棄物,吳麗玉 明知廢棄物之清除、處理須依照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方為適法,詎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於108年11月2 3日,在上址建物處,以4萬元之價格委託李志宏等人非法清 除、處理上開營建混合廢棄物1車次,共計40立方米(此部 分李志宏等人之犯罪事實詳下述)。吳麗玉之犯罪所得則為 其省卻下之清理費用3萬2,000元。
 ㈥江英誌等人違法清除、處理廢棄物部分:
 1.違法清理晉一公司所生C-0301廢液部分: ⑴江英誌為牟取每公斤10元之非法清除處理費用,向楊竣安承 攬清除晉一公司產出之C-0301廢液,江英誌再將該清理業務



轉交胡野樵江英誌胡野樵(已歿)、陳靖翔(另行審結 )、李志峯、羅進義均明知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 件,不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且李志峯、羅進義對胡 野樵行事怪異,對於廢液如何處理一事更拒絕告知、刻意隱 瞞,已預見胡野樵係非法清理廢棄物,然為賺取薪資養家活 口,仍基於未必故意,而與江英誌胡野樵陳靖翔共同基 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聯絡,由胡野樵陳靖翔、李志 峯、羅進義於108年2月26日起至同年5月7日止,接續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BBZ-6315號貨車至晉一公司新屋廠裝載 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以貝克桶裝之C-0301廢液,先運送 至胡野樵所承租之新北市鶯歌區倉庫後,再輾轉運送至胡野 樵向劉金水(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另案偵辦中)所承 租址位新竹縣○○鄉○○00○0號附近金雞蛋農場處(新竹縣○○鄉 ○○○段000地號),胡野樵再逕自排放金雞蛋農場土地之方式 而非法清除、處理共計24萬9,440公斤之C-0301廢液。 ⑵嗣因金雞蛋農場於108年5月間經民眾檢舉涉嫌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江英誌等人為躲避查緝,遂由李明憲另覓棄置地點, 並由江英持續以每公斤10元之非法清除處理費,向楊竣安承 攬清除、處理C-0301廢液業務。江英誌陳靖翔李明憲陳建甫均明知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 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另共同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 意聯絡,由江英誌指示陳建甫陳靖翔於108年5月28日起至 同年10月17日止,接續駕駛車號不詳租賃貨車及車號000-00 00號大貨車至晉一公司新屋廠裝載如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 以貝克桶裝之C-0301廢液後,復運送至李明憲真實年籍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寶哥」之友人所承租,址位桃園市○○區○○ 路0段0000號鐵皮倉庫後(下稱新屋文化路倉庫),由李明憲陳靖翔等人於倉庫內地板挖坑洞,逕自排放於坑洞之方式 而非法清除、處理共計63萬5,280公斤之C-0301廢液。 ⑶後因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鐵皮倉庫遭查獲涉嫌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江英誌等人為避免東窗事發,復再由李明憲另覓 棄置地點,並由江英持續以每公斤10元之非法清除處理費用 向楊竣安承攬清除、處理C-0301廢液業務。江英誌李明憲李志宏陳建甫均明知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土地及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上開林口區及八里 區山坡地)均屬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核定公告 之山坡地,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可,始得 開發利用,且均明知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 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再共同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水土保持法之犯意聯絡,由江英誌指示陳建甫於108年1



0月18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止,接續駕駛車號車號000-0000 號大貨車至晉一公司新屋廠裝載如附表一編號9至10所示、 以貝克桶裝之C-0301廢液後,復運送至李明憲李志宏所承 租址位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上倉庫(下稱 林口粉寮路倉庫),由李志宏協助把風,李明憲以逕自排放 於上開林口區及八里區山坡地之方式而非法清除、處理共計 15萬9,580公斤之C-0301廢液,因此造成上開林口區及八里 區山坡地之土地發生崩落、裸露坡面,致生水土流失。 2.違法清除、處理D-1504廢液底泥部分 江英誌為牟取3萬元之非法清除處理費用,向陳婉儒承攬清 除、處理全勝鴻公司委託光炫公司處理之D-1504廢液底泥業 務,江英誌李明憲李志宏陳建甫均明知未領有廢棄物 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共 同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水土保持法之犯意聯絡,由江英 誌指示陳建甫於108年11月19日,駕駛車號車號000-0000號 大貨車至桃園市○○區○○路000○0號光炫公司廠址,自陳婉儒 處收受含有D-1504廢液底泥之貝克桶4桶,復運送至林口粉 寮路倉庫,由李志宏協助把風,李明憲以逕自棄置於山坡地 之方式而非法清除、處理該D-1504廢液底泥之貝克桶4桶, 並造成水土流失。
 3.違法清除、處理呈翊行所生廢油泥部分
江英誌為牟取6萬元之非法清除處理費用,向陳嘉慶承攬清 除、處理呈翊行所生廢油泥業務,江英誌陳靖翔李明憲 均明知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 之清除、處理,竟共同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聯絡, 由江英誌指示陳靖翔於108年7、8月間,駕駛車號不詳租賃 貨車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呈翊行工廠處,向陳 嘉慶載取50加侖鐵桶裝之廢油泥共計64桶,復運送至新屋文 化路倉庫暫堆放,再由陳靖翔及不知情之張乙中(所涉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共同轉運至新北市○○ 區○○路0段000巷0弄000○0號空地處堆置,以此方式而非法清 除、處理上開64桶廢油泥。
 4.違法清除、處理簡清奇杜亭漢委託處理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混合酸液部分:
江英誌為牟取5萬元之非法清除處理費用,向簡清奇、杜亭 漢承攬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混合酸液業務,江英誌陳靖翔劉尚龍(另行審結)及李明憲均明知未領有廢棄物 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共 同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聯絡,由江英誌指示陳靖翔 於108年8月底間,駕駛車號00-0000號租賃小貨車,至桃園



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處,向簡清奇載取混合酸液7桶, 復運送至新屋文化路倉庫暫堆放,再由陳靖翔劉尚龍共同 於108年9月17日凌晨,將該混合酸液7桶轉運至新竹縣○○鎮○ ○○○段0○0地號土地,以任意棄置之方式非法清除、處理該混 合酸液7桶。
 5.違法清除、處理營建混合廢棄物部分
李志宏為牟取4萬元之非法清除處理費用,向吳麗玉承攬清 除、處理營建混合廢棄物業務,李志宏李明憲均明知上開 林口區及八里區山坡地均屬行政院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核定公告之山坡地,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 管機關核可,始得開發利用,亦均明知未領有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共同基於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水土保持法之犯意聯絡,由李志宏於10 8年11月23日,駕駛車號不詳大貨車至桃園市○○區○○路000號 峰泰置地有限公司建物,自吳麗玉處載取廢木材、塑膠地墊 及發泡棉椅墊等營建混合廢棄物1車次,共計40立方米,復 於同日運送至林口粉寮路倉庫,由李明憲協助把風,而李志 宏以逕自棄置於山坡地之方式共同非法清除、處理該營建混 合廢棄物,並因此造成上開山坡地之土地發生崩落、裸露坡 面,致生水土流失。
6.江英誌上開犯行,犯罪所得約250萬元,李志峯之犯罪所得 約8萬元,羅進義之犯罪所得約9萬元,李明憲之犯罪所得約 38萬5,000元,陳建甫之犯罪所得約32萬元,李志宏之犯罪 所得約12萬元。
二、本案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另補充供述證 據被告江英誌李明憲陳建甫、李志峯、羅進義李志宏陳婉儒陳嘉慶吳麗玉簡清奇杜亭漢楊竣安、蔡 旻諺、劉明朗賴宏榮(包括以晉一公司代表人身分時)於 本院訊問時之自白(下各逕稱姓名,不再贅加「被告」之訴 訟上稱謂)。及書、物證據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 保局)109年3月4日函(略以晉一公司新屋廠已經完成改善 )、新竹縣政府110年2月4日函(略以晉一公司已將新竹縣○ ○鄉○○○段000地號金雞蛋農場處現場廢棄物清除完成)、新 北市政府環保局110年8月23日函(略以上開林口區及八里區 山坡地廢棄物已清理完竣,通知於110年8月30日上午10時現 場採樣作業現勘)、110年8月30日上開林口區及八里區山坡 地現狀照片、桃園市政府環保局110年7月14日函(略以於晉 一公司將地上廢棄物清理完成後,擇期辦理開挖確認地下廢 棄物種類、範圍)、桃園市政府環保局110年8月9日函、110 年8月25日函(略以分別於110年8月19日、110年9月8日二度



至新屋文化路倉庫辦理現場廢棄物狀況之會勘)。三、論罪科刑:
㈠各被告之核犯法條:
 1.核賴宏榮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 清理廢棄物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2.核劉明朗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 清理廢棄物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3.核蔡旻諺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 清理廢棄物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342條之背 信罪。
 4.晉一公司之負責人賴宏榮、受僱人劉明朗蔡旻諺因執行業 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罪,而違反同法第47 條之規定,應科以該條之罰金刑。
 5.核楊竣安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 清理廢棄物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
 6.核陳婉儒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 清理廢棄物罪。
 7.核陳嘉慶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 清理廢棄物罪。
 8.核簡清奇杜亭漢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9.核吳麗玉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 清理廢棄物罪。
 10.核江英誌就上開犯罪事實欄㈥、1.⑴、⑵、3.、4.所為,均係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就 上開犯罪事實欄㈥、1.⑶、2.所為,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 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開發、使用,致水土流失罪。
 11.核李志峯、羅進義就上開犯罪事實欄㈥、1.⑴所為,均係犯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12.核李明憲就上開犯罪事實欄㈥、1.⑵、3、4所為,均係犯廢 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就上開 犯罪事實欄㈥、1.⑶、2.、5.所為,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 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開發、使用,致水土流失罪。
 13.核陳建甫就上開犯罪事實欄㈥、1.⑵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



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就上開犯罪事實 欄㈥、1.⑶、2.所為,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 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 開發、使用,致水土流失罪。
 14.核李志宏就上開犯罪事實欄㈥、1.⑶、2.、5.所為,均係犯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水土 保持法第32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開發、使用,致水土流失罪 。
 ㈡競合罪數、共犯之說明:
  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 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 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 ,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8條 ,關於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機構申報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營 運之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上開罪之成立,本 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均為集合犯(起訴書認廢棄物清理法 第48條之違法態樣應論以接續犯,應予更正)。而另起訴書 已敘及本案廢棄物產原與負責後續清除之被告間,因目的不 同,基於對向地位,而不論以共同正犯。
  以下即就共同正犯、競合及罪數關係分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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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炫環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純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泰置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安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