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收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延收字,110年度,210號
PCDA,110,延收,210,202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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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延收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訴 訟 代理人 周忠憲   
相  對  人
即 受 收容人 田水生    (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次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再次延長收容。
理 由

┌───────┬───────────────────────┐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110年6月28日起暫時收容後,經本院110 │
│ │年度續收字第863號裁定續予收容後,經本院110年度│
│ │延收字第184號延長收容,聲請人於該延長收容期間 │
│ │屆滿(即110年10月5日)之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
│ │ │
├───────┼───────────────────────┤ │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4項、第1項): │
│ │V.無相關旅行證件,且證件仍待查核中,不能依規定│
│ │ 執行。 │
├───────┼───────────────────────┤ │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臺灣地區與│
│情形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0項準用入出國 │
│ │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
│ │ 害生命之虞。 │
│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
│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
│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
├───────┼───────────────────────┤ │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再次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
│ │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
├───────┼───────────────────────┤




│證據清單 │經調本院110年度續收字第863號及110年度延收字第 │
│ │184號全卷核認無誤,並有流程管控表及本院110年10│
│ │月4日之訊問筆錄等為證。 │
├───────┼───────────────────────┤ │結 論│再次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
│ │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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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