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512號
PCDV,110,除,512,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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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廖格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 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10年度司催字第31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13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8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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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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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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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建興通運有│國泰世華銀│110年4月15日│77,281元 │AK0233101 │ │
│ │限公司(負 │行新泰分行│ │ │ │ │
│ │責人:李健│ │ │ │ │ │
│ │群) │ │ │ │ │ │
├───┼─────┼─────┼──────┼─────┼─────┼──┤
│002 │建興通運有│國泰世華銀│110年4月17日│327,181元 │AK0233107 │ │
│ │限公司(負 │行新泰分行│ │ │ │ │
│ │責人:李健│ │ │ │ │ │




│ │群)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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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