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511號
PCDV,110,除,511,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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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嘉陞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10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9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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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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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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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聯塑膠有限│第一銀行土│110年4月30日│298,029元 │NA4211749 │ │
│ │公司 許崇憲│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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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陞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