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可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建穎
被 上 訴人 鍾佳融 臺北市○○區○○○路000 號8 樓
訴 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 理人 徐佳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481 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可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黃建穎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可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與黃建穎對於原判決敗訴部分
聲明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495 萬元(計算式:230 萬元+115
萬元+150 萬元=49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007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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