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89號
PCDV,110,訴,289,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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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   告 陳韋達 


被   告 陳俐君 
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
複代理人  袁耀慶 
      黃珩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萬6,649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08年12月間因被告稱其在外積欠 債務而借款新台幣(下同)15萬元交付與被告,後被告又於同 月31曰告知此15萬元借款僅係清償外債之利息,而與原告另 商定借款15萬元支應部分餘債,此後陸續向原告借款支應其 生活開銷、房租、美甲、做臉、繳保費等花費,加計先前借 款共計60萬6,649元,此經原告以通訊軟體Line傳予被告請 求返還,由被告確認積欠無誤。經原告向被告請求未果,為 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追加民法第 179條及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及第2項規定,請求擇一為有 利原告之判決。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6,649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貳、被告方面:
一、原告雖稱被告因積欠債務而向其借款支應生活開銷、房租、 美甲、做臉、繳保費共計60萬6,649元云云,究與事實不符 ,被告否認之。蓋原告與被告本係男女朋友關係,原告為追 求被告,屢屢示好,其雖提出存款交易明細,初不問給付原 因為何,其給付之金額總計27萬2,687元(計算式:13,995 +50,000+50,000+14,152+10,000+30,000+14,256+20 ,000+4,000+2,000+5,000+14,284+45,000=272,687) ,逾此部分之差額33萬3,962元(計算式:606,649-272,687 =333,962),原告有無給付?又如何給付?其證據安在?另 109年4月9日手續費15元,其受款人為何?為何解為消費借 貸關係?又逐筆給付,倘若屬消費借貸,其合意何在?利息



、清償期又為何?本非無疑。原告又稱「12月借款150,000 」,然依其所提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自108年12月1日至同年 月31日,該筆給付之證據何在?均不見原告據理說明,原告 既不能證明交付33萬3,962元,消費借貸無由生效。二、況且,原告為追求被告,以贈與之意,助被告支付若干款項 ,此觀原告所提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均稱:「我給妳的 15萬是去還給年初的人?」、「今天我不是因為妳欠錢討厭 妳……借錢的事我也是相信妳就直接掏15萬給妳……我是很 想去把妳贖回來……」、「從8月到12月,我真的花了不少 錢在吃喝玩樂上」、「如果妳早點跟我說,這些吃喝玩樂的 錢都可以省下來幫妳還債」、「我原本以為幫妳還15萬之後 ,我們可以好好的生活,沒想到妳還有另外欠款」、「我是 想幫妳,但是我有點害怕」、「……2、我怕妳家裡還會有 狀況,我實在是負擔不起」、「我說句很現實的話,今天我 們沒有婚姻關係,所以我不太可能傾家蕩產的去幫妳解決錢 的事,我自己還是要留點錢在身上,不然妳哪天跟人跑了, 我也拿妳沒轍,妳懂我意思嗎」、「我沒有把我財產這樣花 在一個人身上過」、「感情的事很難講拉,我會盡可能幫妳 」、「房租我幫妳付一半」、「我已經把所有存款都拿去幫 妳擋這個擋那個了,妳不能在這樣廢廢的下去」、「當初美 甲我就幫妳付學費了,妳自己沒好好把握」、「……我存款 原本有100萬,拿35萬去投資,15萬借了朋友,剩50萬,我 們8月之後就幾乎都黏在一起,現在我存款剩30萬,看著我 存款越來越少我會緊張。妳這段時間沒工作,我也是盡量幫 妳照顧生活,我沒有要求妳什麼……」、「我可以幫妳墊, 但是妳要答應我之後要多幫我省錢」、「妳自己好好想想吧 ,去外縣市我就沒辦法這樣照顧妳了」云云即明,倘若兩造 間有消費借貸合意,借錢還錢即足,為何原告在意被告日後 與何人交往而稱「今天我們沒有婚姻關係,所以我不太可能 傾家蕩產的去幫妳解決錢的事……不然妳哪天跟人跑了,我 也拿妳沒轍」、「妳騙我感情……」?又為何「這些吃喝玩 樂的錢都可以省下來幫妳還債」?其所稱「幫妳」云云,如 何解為兩造間有消費借貸之合意?而原告另稱「我還在妳家 」,既得自由進出被告居室,釋其真意,原告為追求被告討 其歡心,或以金錢相贈,或分擔房租,難謂兩造間有消費借 貸合意之可言。
三、再者,被告雖曾向原告提出消費借貸之要約,為原告所拒, 此觀被告稱「那你要在借我30還我朋友嗎」、「那以後我就 對妳」,原告覆稱:「我再想想吧」,兩造欠缺消費借貸合 意,灼然至明。再觀被告另稱:「……他開一個月說要包養



我30萬讓我去還」云云,顯見被告取得他人交付30萬元之真 意係受贈而非借貸,遑論原告有何證明給付被告30萬元之待 證事實,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 回。(二)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民法第474條規定,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 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惟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 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 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又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 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為民法第98條所規 定,而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 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 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 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 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286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原告主張被告因在外積欠債務及為支應生活開銷、房租、美 甲、做臉、繳保費等花費,自108年12月間起陸續向原告借 款,先後共計60萬6,649元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 開情詞置辯。本院查:
(一)觀之兩造之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08年12月下旬, 原告稱:「妳有困難我會借妳」(見本院卷第61頁原證1對話 );108年12月31日,原告稱:「我先跟妳說」「借了妳之 後,我可能所剩無幾,之後再一起要好好省錢欵」,被告回 稱「好」「答應你」(見本院卷第63頁聲證1對話);109年1 月16日,原告稱:「妳把欠我的債還一還我就有錢買了」( 見本院卷第67頁原證3對話);109年2月16日,原告稱:「… 房租的錢我可以先借妳」(見本院卷第71頁原證5對話);109 年3月9日至26日,被告表示因繳信用卡而向原告借款:「能 不能借兩萬或三萬」「因為我卡費都繳最低」,又表示戶內 金額無法扣繳保費,原告同意借款,並轉帳至被告帳戶,原 告稱:「妳的房租1萬4+妳的卡費3萬+剛剛的1萬=5萬4」 「我完全沒存到錢」「欠債越來越多」,被告稱:「我4月 回去上班,五月還一點給你不讓你累到」(見本院卷第73至 77頁原證6對話);109年4月12日,被告表示生活費、牙醫費 造成困難,並向原告求助,原告稱:「妳現在已經欠我50萬 了,房租勉強還可以先借妳,…」(見本院卷第81頁原證8對 話);109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表示僅餘1千元,沒錢生活 ,向原告借款稱:「你能匯五千先借我嗎?」,原告稱:「



錢我可以借妳,但這是吃飯錢,妳真的要答應我之後的日子 要好好省錢」(見本院卷第83頁原證9對話);109年5月11日 ,被告稱:「我要去跟朋友借一萬」,原告稱:「我錢可以 借妳,但是妳真的要還,以後要買房的」(見本院卷第85頁 原證10對話);被告於109年5月21日表示6月10、11日將有4 萬4,000元之資金需求而吃不下睡不著,原告稱:「我從認 識妳開始借妳錢,妳說會還,結果?」「我為了妳背快40萬 的債」「我再幫妳最後一次,真的是最後一次」「沒有辦法 借妳那麼多,頂多3萬可以?」,同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確 認可借款之數額,原告表示僅可借出2萬元,若要多借可向 朋友借款(見本院卷89至91頁原證12對話);109年6月5日原 告向被告表示已無錢,並詢問被告:「妳月底上班有辦法還 我點錢?」「我是真的沒錢不是開玩笑的」,原告回稱:「 50給你」「知道喔」(見本院卷第93頁原證13對話);109年6 月13日被告向原告表示要去借2萬,後傳送欠繳健保費之公 文,原告因已為此費用借錢給被告而詢問,翌日(即14日), 被告表示:「剛剛跟朋友借不到」,引發原告不滿情緒稱: 「開口閉口都是錢,現在是把我當?」「4月就借妳錢繳保 費了,現在?」「每個月開始借錢,5萬10萬,我去年年底 的時候就跟妳說我15萬借妳之後要沒錢了,妳有在理我?」 「隔一個禮拜又要借30萬?之後每個月不停的借,妳知道妳 欠那麼多錢,妳還敢不上班?」「錢的事妳自己想清楚要怎 還我,50幾萬不是小錢,不能一句感謝就帶過」(見本院卷 第95頁原證14對話)。兩造於109年6月18日因為金錢之事發 生爭執,原告稱:「我借妳錢借多久了,妳跟我借了多少錢 了,今天這筆錢不是1萬2萬,到現在妳一點也沒還我,我還 要東借西借去湊錢給妳,妳有想過我的感受嗎?」「我為了 妳外面欠30萬,我有得到什麼?」「妳只在意寫個借據妳會 有壓力?」「錢妳看妳想怎樣還,想清楚跟我說」,被告稱 :「怎麼還?你明明也知道一般工作短期還不出來,你也認 同,也說沒有一定要我馬上還,現在又一副要立馬還?」「 明明知道一搬(般)工作還不了嗨(還)強迫要馬上還」「是 在故意要我回八大上嗎」(見本院卷第97頁原證15對話);10 9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表示:「欠我的錢妳看妳想怎樣還」 ,被告稱:「喔」「明天我上班時載我?」「下班後我們聊 呢」(見本院卷第99頁原證16對話)。綜上兩造Line對話內容 觀之,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基於被告借款之需求而同 意出借,其後原告屢次主張借款予被告要被告想清楚怎麼還 ,被告未曾否認為借款,是兩造間之金錢往來,是基於消費 借貸之意思表示之合致,而原告亦已交付金錢予被告,復為



被告於各該對話中所不否認。
(二)兩造於109年6月29日之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中,原告傳送 借款明細及金額之紀錄予被告,金額共計60萬6,649元,並 詢問被告稱:「最後我想問妳,我借妳的這些錢妳有想要還 嗎?」「妳騙我感情,當我認了當初看錯人,現在妳連最基 本的債務問題都不想面對,我看我們連朋友都不用當了」, 被告稱:「會,這跟你的事會處理別擔心」(見支付命令卷 第35頁、本院卷第247頁筆錄)。由此對話內容觀之,原告向 被告表示其歷次借款之總金額為60萬6,649元,並請求被告 還款,被告已然承認此筆借款金額。
(三)基此,原告主張被告先後向其借款共計60萬6,649元,洵屬 有據。被告引用兩造之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辯稱原告為 追求被告討其歡心,或以金錢相贈,或分擔房租,難謂兩造 間有消費借貸合意云云。然觀之兩造前開對話內容,已足認 兩造之金錢往來有消費借貸之合意,被告有意忽略兩造前開 對話內容,實乃斷章取義而不可採。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萬6,64 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9年12月2日(見支付命令 卷第5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按原告起訴以單一之聲明,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並請求法院選擇其中之一為原告勝訴判決,而未定有先後 之順序,此為訴之選擇合併。本院既認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之訴訟標的為有理由而為原告勝訴判決,則原告另依不當得 利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之部分,本院自無庸再予 審認,附此說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指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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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