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547號
PCDV,110,訴,2547,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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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47號
原   告 謝艾容 

被   告 陳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 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雲林縣○○鄉○○ 村○○0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 果1 份在卷可稽(見限制閱覽卷內),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又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亦無特別管轄 權規定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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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